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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工假期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浙人薪【1994】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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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工假期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浙人薪【1994】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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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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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工假期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浙人薪【1994】67号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工
假期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浙人薪〔1994〕67号)
各市、地、县人事局(劳动人事局),省级各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工假期工资待遇问题,提出如下暂行办法,请按照执行:
一、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按本人基本工资全额发给。各类人员的基本工资由下列各项组成(下同):
1、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4、事业单位职工,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或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其中,体育运动员,为本人体育基础津贴与成绩津贴)。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工改保留部分按全额发给。
二、机关事业单位新工资制度实施后,女职工在妊娠、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办理:
1、妊娠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假休息,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资的80%发给。
2、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一孩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为六个月,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哺乳假为三个月。上述哺乳假的工资,均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3、以上人员请假期间,工改保留部分中的职务(岗位)津贴停发,其它保留部分照发。
三、新工资制度实施后,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1、机关执行职级工资制人员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2)病假起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工人)和机关工人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固定工资部分全额发给。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全额发给。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80%计发。
(4)上述人员病假期间,津贴、奖金(即活工资部分)如何发放,由单位根据本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但对病假两个月及其以上不满六个月的,如果要发给津贴,最高不能超过国家规定比例部分的80%;对病假六个月及其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国家规定比例部分的70%。
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当月在半个月以上的,工改保留部分中的职务(岗位)津贴停止发放,其它保留部分照发。
四、新工资制度实施后,因私事请假出国出境期间的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办理:
1、事假半个月以上不超过一个月(含一个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2、事假在一个月以上不超过二个月(含二个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60%计发。
3、事假在二个月以上不超过三个月(含三个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4、事假超过三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
事假半个月以上不超过三个月(含三个月)的,除基本工资按规定比例发给外,工改保留部分中的职务(岗位)津贴停发,其它保留部分可以发给;事假超过三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在停发本人基本工资的同时,工改保留部分也停止发放。
五、公派出国研究生的配偶出国探亲假一般为三个月,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前三个月国内工资照发,从第四个月起停薪留职,从第七个月起,是否保留公职,由其所在单位确定。
六、机关事业单位新工资制度实施后,按国家规定符合享受探亲假条件的职工,在探亲假和路程假期内,基本工资和工改保留部分均全额发给。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以本人基本工资额为计算基数,在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七、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哺乳假期间不影响正常晋升工资。其他假期,凡当年累计超过六个月以上的,其当年不能计算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但前后的考核年限可以累计计算。
八、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事厅
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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