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方大标准信息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试行)》

                  浙江省方大标准信息有限公司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省方大标准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公司)的民主管理,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的行使,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工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方大公司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方大公司依法建立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
第三条方大公司职代会是方大公司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方大公司工会委员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方大公司职代会应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党组织的正确领导下正确行使职权,发挥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
第五条方大公司职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代会的职权
第六条方大公司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知情建议权。听取和讨论方大公司行政工作报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提案征集处理和落实情况的报告,对方大公司经营情况目标、年度计划、财务预算、重大项目开发、基本建设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查通过权。审查通过工资改革和调整方案,薪酬管理制度和职工奖惩办法,劳动人事管理等重大方案和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权。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医疗保险和其它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方案。
(四)评议监督权。评议监督各级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建议,并对干部的选拔和任用按条例实施监督。
(五)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八条 按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力的方大公司在职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九条 职工代表条件:能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工作积极,遵纪守法,联系群众,办事公道。
第十条 职工代表的人数按方大公司在职职工总人数25%的比例产生,中层(含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占职工代表中的比例不超过25%。
职工代表应由方大公司一线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的职工代表组成。职工代表以工会小组(或部门)为选举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年改选一次。职工代表因工作调动、离(退)休等原因离开方大公司,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由原选举单位产生。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方大公司职代会每届三年,每年召开一次职代会如遇重大事项,经党、政、工领导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代表大会。
每次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可有效。
第十三条 职代会设大会主席团,负责会议期间的有关工作主席团成员由方大公司工会负责在本届工代表中提名,并在每次大会前的预备会议上以举手表决的办法选举产生。主席团成员实行非常任制。
第十四条 职代会会议议题:应围绕省委、省政府、省局提出的目标任务,以增强方大公司活力,促进技术进步提升方大公司社会影响力提高经济效率为中心,对方大公司发展、经营管理、用工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等方面重问题进行讨论确定。
第十五条 建立提案征集制度。在职代会召开前,由方大公司各部门或工会小组进行广泛征集提案内容,应围绕大会中心议题和需要职代会立案解决的有关重要问题。提案经职代会主席团审定后,作为大会议案交职代会审议,形成职代会决议。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六条 方大公司职代会成立民主管理、评议监督、生活福利等专门工作小组。专门工作小组向职工代表负责。
第十七条 方大公司工会委员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会议的筹备以及职代会召开、闭幕会期间指导各专门工作小组开展日常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1)提出职代会方案和议题,做好会议的组织工作;(2)提出职工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办法;(3)征集整理提交职代会审议的提案;(4)检查、监督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5)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6)处理职代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最终解释权为浙江省方大标准信息有限公司工会。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浙江省方大标准信息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最后编辑wing 最后编辑于 2007-12-10 15:5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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